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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法案例】大棚出租,墙体遭雨水侵袭受损,谁之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5日

  近日,寿光法院蔬菜法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期间大棚墙体受损,维修费该由谁负担?

  基本案情

  王某与陈某签订《大棚租赁协议》,陈某租用王某自建大棚用于蔬菜种植,租期3年,年租金32000元,每年5月底前支付,同时约定陈某要采取适当方法使用租赁物和保管租赁物。

  第二年雨季,因连续大雨,陈某经营的大棚墙体受损,王某要求陈某修葺大棚墙体,陈某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维修,并拒绝支付剩余租赁费。后王某自行修复,花费8000元。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以陈某未支付租赁费及维修费为由,诉至寿光法院,要求解除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陈某支付合同解除前租赁费21300元及维修费8000元,合计29300元。陈某抗辩称:王某的大棚不仅采光位置差,墙体本身也存在质量问题,且排水设施不完善,维修期间也耽误自己使用,不同意支付这么高的租赁费及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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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

  该案属于典型的蔬菜温室大棚租赁纠纷,在菜农之间时有发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经与双方当事人的深入沟通,承办法官发现,陈某对于租赁费及维修费金额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维修费负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百一十四条中关于维修、保管义务之规定,本案原则应由出租方承担维修义务,但要评判承租人是否存在过错。承办法官经现场勘验发现,案涉大棚排水管道的位置高于排水沟,容易导致积水倒灌、反渗大棚,且大雨时,大棚未采取覆盖薄膜等相关保护措施,结合寿光市近三年降水情况和附近大棚情况,经分析研判,承办法官认为,排水是否通畅、排水工作是否积极、墙体保护措施是否健全均是墙体受损的重要因素。

  王某建棚时,排水设施存在瑕疵、棚体未覆盖薄膜,自身存在过错;陈某作为种植户,对于棚内排水设施不正规的情况,防范意识不强,且大雨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棚体,对墙体受损也存在过错。

  为达到审理一个案子、教育一方群众、规范一块市场的效果,承办法官将庭审现场搬到矛盾纠纷发生地,邀请镇党委及村委相关人员及部分村民参与旁听,经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陈某支付王某租金及维修费共计23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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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红  寿光法院蔬菜法庭法官

  法官提醒

  蔬菜法庭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多数种植户在租赁大棚时未与出租方签署书面租赁协议,导致纠纷发生时争议较大,温室大棚在遇到自然灾害后损失如何确定也存在诸多问题。

  蔬菜法庭在此提醒大家:

  ①种植户要与出租方及时签署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协议,明确租金、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维修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

  ②种植户应事先了解租赁大棚的属性、质量、用途,提前摸排好排水管道、排水沟、大棚地面高度,是否配备抽水泵等设施,充分评估排水设施是否健全;

  ③在遇到雨水倒灌导致农作物损失时,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申请公证处现场拍照、录像等进行证据保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进行损失评估,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④在评估平时风险后,提前投保农业大棚保险或农作物保险,以规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损失;

  ⑤大棚建造时,相邻大棚之间要留出一定距离,规划好防洪沟或其他沟渠,大棚后墙要覆盖薄膜防雨,夏季将草帘和浮膜收存以后要及时检查两侧山墙附的棚膜,发现孔洞要及时修补,避免进水。

  同时提醒大家,大棚出现雨水倒灌时,租赁双方应通力配合,抽水疏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无权要求对方支付扩大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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