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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多车事故中,一车未投保交强险,可否先由他车交强险予以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5日

  基本案情

  被告陶某某驾驶小轿车右转向北行驶时,与原告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时,另一被告吕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停在事发路口的人行横道上,所停车辆影响过往车辆驾驶人视线。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陶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吕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于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陶某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吕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吕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法院审理

  昌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昌乐法院依法判决首先由被告吕某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剩余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30%的比例赔偿,被告陶某某按照70%的比例赔偿。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公益性险种,重视对受害人的权益的保障功能。在多车事故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多车事故中,对于受害人,是可以主张由投保交强险的事故案涉其他车辆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行赔付的,但是对于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来说,未投保交强险就上路行驶,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均存在潜在威胁,且即使使用他车投保的交强险赔付后,赔付的保险公司仍可行使追偿权向其追偿,最终也要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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