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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法案例】找蝉蛹坠井溺亡,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4日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3日晚,台某与妻子焦某等人到A村的一处树林中找蝉蛹,台某不慎落入树林中的井中溺亡。该井所处的地块由A村村民初某的父母承包经营,初某的父亲去世后,由初某实际经营管理,并于2018年在该地块种植了白杨树。多年前该井由A村生产队挖掘,初某的父母承包该地块时该井便已存在,该井由A村村委会进行管理,由周边村民使用。

  由于台某落入该井中溺亡,台某的父亲台某甲、母亲高某、妻子焦某、儿子台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初某及A村村委会按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的30%进行赔偿,共计343959.6元。

  法院审理

  涉案地块属于初某父母的承包地,该地块并非公共区域,台某务农多年,应当知道农村承包地中有机井、大口井等灌溉设施,且其擅自进入他人承包地找蝉蛹,自身对危险性估计不足,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致使落入井中溺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该井位于住户自修路和村路路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A村村委作为该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理应知道涉案水井的状态,但对引发事故的水井既没有使用井盖封闭井口,也没有在周围设围栏或放置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对台某的溺亡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高密法院判决A村村委承担四原告损失的10%,112853.2元。因该井系村公用井,所有人或管理人均为A村村委,初某并非所有者和管理者,而且事发时初某并未使用该水井,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安全无小事,参与户外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高度谨慎注意安全。场地负责人或管理人也应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可以采取设置警示标示或围栏等方式进行充分提示和安全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合并、分立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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