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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医院出资进修,学成后违背协议跳槽,是否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7日

  为提升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医疗机构经常组织医务人员外出进修,且通常与医务人员签订进修学习协议,明确规定进修后的服务期限,防止人才流失。但部分医务人员基于个人原因提前离职,影响了医疗机构的人才引进、培训、使用等发展规划。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签订的进修协议效力如何?医务人员在约定服务期内跳槽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近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务人员进修结束后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

  案件详情

  李华(化名)系A医院医生,2017年10月6日、2019年1月1日,A医院先后派李华外出进修两次,分别为期半年。进修前,李华与A医院签订《外出进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约定:A医院有计划选派相关人员外出进修、参加学术活动,承担职工的工资、进修费,并给予相应补助。选派职工进修结束必须在A医院工作满5年方可合理流动。若外出进修人员违约,医院有权追回所有已支付费用,并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20000元。

  2021年8月16日,李华自行离职并入职B医院。2021年9月14日,李华与A医院协商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李华按照比例返还两次进修未满服务期限的进修费、差旅费等共70787.5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合计90787.5元;A医院为李华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后李华申诉至当地仲裁委,但其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A医院返还上述费用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帮助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医院与李华的《协议书》,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法且有效;《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及时、审慎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华在未满服务期的情形下提出辞职,违背了《协议书》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约方,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A医院基于劳动合同及进修协议,支持李华进修学习,提升个人技能,并在进修期间为其发放工资和各项福利,现李华违反协议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导致A医院人力资源损失及人事安排被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医院有权要求李华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双方自行协商的关于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返还费用、支付违约金等约定合法且有效,李华要求医院返还上述款项,欠缺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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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红

寿光法院侯镇人民法庭副庭长、三级法官

  法官说法

  本案中,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签订了专业人才进修学习协议,双方对于医务人员外出进修的培养形式、培训时限、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李华在培训期间没有向医院提供劳动,既享受政策红利和工资福利,又不愿意履行约定义务,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医务人员在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前,应明确自己的人生目标和职业规划,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以免带来不必要的诉争;医疗机构与进修人员签订进修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避免人才流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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