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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官对社会科学的研究偏好--从法院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切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09日

  理性地研究法律,钻研“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也许主宰着现在,但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将拥有未来。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是繁荣发展作为哲学社会科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特别是应用法学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系统审判人员勇于推进司法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进而推进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和学术平台。”这就意味着学术讨论会不仅仅是反映法院系统调研能力和水平的一项学术盛事,更重要的是还承载着司法理论、特别是法官理论创新的时代重任。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1989年-2012年)获奖论文,作为法官理论创新的文字输出形式,成为解读法官理论创新的浓缩读本,为解构和展望法官理论创新创造了难得的和极具参考价值的素材。

  一、从“获奖论文”看“法官理论创新”

  1989年8月27日,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与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人民法院系统首届学术讨论会,此后每年一届,从1989年至2012年已经举办了24届。每年的学术讨论会都会确定不同的中心主题和参考选题范围,较为宏观的研究主题,几乎涵盖了司法过程各方面的问题。作为法院系统中影响最大的赛事,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吸引了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的广泛参与,并产出了一大批优秀的司法创新成果。全国法院系统1-24届学术讨论会共计产生获奖论文5834篇,其中特别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含1-4届的优秀奖、纪念奖和优秀论文、获奖论文)1951篇。由于已公开发表或者已获奖的论文,不得参评,从而保证了获奖论文为原创性的法官理论创新成果。

  中国当代法学的发展脉络,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78年到整个80年代的“政法法学”,以拨乱反正、确立法学的自主地位和批判左倾错误为主要任务。二是大致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并贯穿20世纪90年代的“诠释法学”,法学开始了相对独立的发展。三是大约自90年代中期开始的“社科法学”,一部分法律人尝试探寻法条的社会历史根据、法律的实际运作状况及其背后的社会条件。如果将法院系统的法官理论创新视为中国法学理论的组成部分,那么,中国法学的发展脉络和研究范式,对于分析司法创新同样适用,至少是具有参考价值,但由于所属职业共同体的差异,这种划分的节点可能并不完全重合。我们假设作为中国法官理论创新读本的获奖论文,符合中国法学的发展脉络,以此作为研究中国法官理论法创新进路的假说。在这样的时代和理论背景下,运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通过统计和分析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考察中国法官理论创新的理论资源,解释法官理论创新的“已然”与“所以然”的同时,预测/阐释中国法官理论创新的“未然”和“应然”,尝试为信息不充分条件中的司法决策提供可能的参考。

  二、法官理论创新的社会科学取向

  21世纪的学科分工日趋明晰,形成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鼎立的局面,以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为代表的社会科学旨在发现支配某一社会生活领域的规律,并力图用这种规律解释个别的社会事件。法官理论创新运用社会科学资源的可能方法,无非有引证社科文献和运用社科分析工具两种。通过分析获奖论文对这两种方法的使用情况,可以直观的判断法官理论创新对社会科学资源的运用偏好。

  (一)引证来源:社会科学文献

  论文的引证直接体现了学术产品的知识谱系和信息来源,分析获奖论文的对社会科学的引证,是检视法官理论创新对社会科学理论资源运用情况的一条捷径。对司法引证作法的研究既可以用来评价法院和法官,也可以用来检验关于司法行为的假设和解释司法生产力的差异。可供引证的社会科学资源, 通常包括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公共政策、决策论和社会生物学,以及法律和社会科学的跨学科文献(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第1-10届(时间跨度为1989年-1998年)的获奖论文很少出现引证,其中有7届讨论会的获奖论文没有任何引证,在有引证的3届获奖论文中,为数不多的引证,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和《列宁全集》包揽,没有一篇社会科学文献的身影。从第11届(1999年)开始,获奖论文的平均引证数大幅上升,第11届获奖论文平均引证数为8.875篇,此后每届获奖论文的平均引证数在15个以上,引证数趋于稳定,这表明参赛论文间的引证数量竞争从第11届已经开始。对“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SCI)中的主流法学引证情况的统计分析也发现,1999年是中国法学引证发生飞跃的一年,年引证总量比上年增长1494次,人均增长5次,涨幅达39.56%,占了从1998年到2001年总增长的一半以上,大大超过四年间的平均增长幅度。这就表明,中国法官理论创新在引证总量上的发展趋势,与中国主流法学引证情况是一致的。

  与第11届开始的引证竞争相伴随的,是社会科学文献引证率实现了零的突破,尽管如此,社会科学引证率一直偏低,第11、12、13、15届学术讨论会,每届获奖论文引用的社会科学文献之和均为个位数。自第16届开始,社会科学文献的引证率显著增加,平均引证率在13%以上,但仍然是一个比较低的数字,统计上并不显著,这表明引证质量的竞争仍然不是引证竞争的主战场,引证社会科学文献因此也就不是法官理论创新获奖社会科学资源的主要途径。

  (二)分析工具:社会科学方法

  可供法官理论创新选用的社会科学方法,即资料收集和分析的具体方法,包括定量研究、定性研究和混合研究三种,其特点在于,不把法律话语看作是自给自足的,而是试图将法律话语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考察法律的实践效果。社会科学对法律的批评,侧重于通过实证研究所发现的因果关系,注重法律实践的制度条件,这恰恰是中国法官理论创新最需要的。

  第1-10届学术讨论会中,除第6届有一篇外,都没有运用社会科学方法,但1篇很难证明社会科学方法的普遍运用程度,只能算孤证。从第11届开始,社会科学方法运用率急剧上升,这与社会科学文献引证率趋于稳定的时间(第11届,1999年)一致。此后在第12届有所下降,但从第13、14届开始,社会科学进路运用比率都在50%以上,且逐年递增,这与社会科学文献13%左右的引证率相比,要高出许多,这表明中国法官理论创新的确偏好社会科学进路,而且主要通过运用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实现。

  图1 第1-24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社科资源运用率

  从社会科学引证率和社会科学方法运用率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1999年第11届是中国法官理论创新进路的转折点。在此之前的10届,法官理论创新进路无论从文献引证上还是分析工具上看,都是法学在自说自话,法官理论创新过程很少引证社会科学,也几乎没有运用社会科学的定量或定性研究方法,但从1999年开始,有了根本性的改观,这也表明我们关于法官理论创新的社会科学进路的假设是成立的。将这一年视为中国法官理论创新运用社会科学进路的“元年”,也许未尝不可。

  三、为何频频运用“社会科学”进路

  社会科学在法官理论创新上的广泛应用,得益于其为司法理论创新的生产提供了额外的动力来源,也正因为如此,在法官理论创新过程中运用社会科学,可以获得更多的“创意”和竞争优势,这又会形成尽可能使用社会科学的激励。

  (一)社会科学“助推”法官理论创新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法制化的发展,自1979年开始,法学论文的发表数量高速增长,尽管如此,其增长模型是线性增长而非指数增长。科学学的大量数据表明,一个正在起步的新兴学科或处在恢复阶段的学科,其文献增长模型往往表现为后劲十足的指数增长型,线性增长说明了法学文献产出后劲不足,学术讨论会收到论文数量的变化,与同期法学论文发表数量的变化趋势大致相同,也呈现出线性而非指数增长态势,以至于法官理论创新才刚上路,似乎就到了“山穷水尽疑无路”的地步。

  图2 第1-24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收到论文的数量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收到论文的数量,自1989年到1995年总体上保持稳步增长,但1993年出现较大增幅,收到论文数(460篇)是1992年(248篇)的近两倍,这显然与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经济政策的调整相关,新兴市场经济中的法律问题,需要司法的理论创新予以回应。收到论文数量在1995年达到创纪录的511篇后,1996年出现大幅回落,当年收到的论文数只有256篇,恰好是上一年度的一半。这表明,政策变化可以为学术产出提供机会,却不可能带来思想市场的持续繁荣,因为政策变化并非常态,政策需要保持适度的稳定以协调预期,学术产出的持久繁荣还是需要内在变量的推动。学术讨论会收到论文数的线性增长,也暗示了其增长将后继乏力。

  法官理论创新需要获得持久的发展后劲,是社会科学介入的一个但并非唯一的原因。真正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是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实际上不得不运用传统上并不属于法学的某些经济学、社会学理论,或者通过运用个人智慧实际获得了一些与这些非法学研究结果一致的结论,社会实践促进了这一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期“社科法学”兴起的也就并非巧合,随着社会科学进路的引入,1997年后收到论文数(591篇)开始止跌回暖。后来,为了保持东中西部地区法官理论创新的均衡发展,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组委会明确了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报送的论文数量,之后收到论文数开始趋于稳定。

  (二)社会科学“包装”法官理论创新

  由于社会科学在智识上具备挑战常识的优势,在某一理论问题陷入困顿的时候,通常会扮演起雪中送炭的角色,自然也就能够吸引更多的注意力(需求增加),这必然会激发社会科学学术产品供给的增加。但由于从外部学科中获取理论资源需要转变知识结构并支付不菲的机会成本,不是每个人都能跨过社会科学的门槛,于是就免不了会引发道德风险,出现社会科学“包装”法学的现象,在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中,表现为对法官理论创新的方法论的“包装”。

  虽然从1999年的第11届开始,运用社会科学进路的论文在获奖论文中的比重,几乎都在50%以上(第12届除外),而且从14、15届(均为50%)开始呈现逐年上升态势。但运用社会科学进路的论文,有1/3左右只是在形式上体现社会科学方法,如在论文中使用诸如“对部分法院的调研显示”此类的语句,以表明运用了实证研究方法,但既没有对调研样本的选择进行说明,也没有给出调研数据,看不出社会科学定量分析对论文论证过程和结论有什么实质性影响,在这些论文中,社会科学只是起到了包装作用,而包装有助于赢得评委的好评,进而在论文角逐中胜出。

  图3 论文评委的偏好无差异曲线

  假设学术讨论会的论文评委从论文内容(X轴)和论文形式(Y轴)两个维度对论文进行打分,并以此确定论文是否获奖以及获何种奖。内容过硬(智识贡献大)而形式平平的论文和内容平平而形式新颖的论文,因此会处在同一条无差异曲线上。当论文内容难分高下时(均为x),形式新颖的论文,将获得评委的青睐,即y1<y2<y3。当然,在论文形式相同时(均为y),内容过硬的论文将会胜出,即x1<x2<x3。但由于论文内容质量的提高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而论文形式上的创新相对更为容易,因此改进论文形式的策略将优先于改进论文内容的策略在法官理论创新中被采用。而社会科学方法特别是运用统计学的实证研究,通常会使用大量的图表对数据进行统计、汇总,或者会使用数字赋值、符号乃至微积分(获奖论文中没有使用微积分的情形),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的论文在形式上容易让人耳目一新,这就意味着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的论文,更有可能在学术讨论会中获奖,更高的获奖概率又会吸引更多的人将自己的论文写得看似运用了社会科学方法的论文。

  四、社会科学进路对法官理论创新的贡献

  法官理论创新的社会科学进路影响的不仅仅是理论结论,还为司法制度的形成烙上明显的社会科学印记,社会科学通过不断增加理论创新成果的产出,推动了司法决策创新,并最终达致司法制度创新,以此为法官理论创新提供智识上的贡献。

  (一)创新方向:“立法论”让位“法律方法论”

  在第1-12届中,“立法论”是法官理论创新的底色,但从第13届开始,“立法论”逐渐被“法律方法论”所取代。通常的解释是,在“法律缺位”极其严重的年代,“立法论”可以改变无法可依的状态,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依据现行法律足以解决“法律适用”难题。依据这一解释,法律供给的增加成了创新方向转变的决定性因素。

  然而,法律的完善程度与对解释的需求反相关,而非正相关,法律越是缺乏,解释的余地就越大,而法律越完善对解释的需求就越少,如果法律已经精确的面面俱到,也就没有了解释的必要。即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尚未基本形成,立法论依然会被法律方法论取代,这是社会变迁下的社会科学兴起的结果。19世纪末20世纪初,注重经验研究的社会科学,在市场经济社会随着社会变迁产生和发展起来,试图发现社会运作的因果律,并预见、控制和改造社会,注重经验的解释法律而非理性的建构的法律方法论应运而生。

  (二)裁判思维:“形式推理”包裹“后果主义”

  司法需要关注判决的群体影响而不仅仅能否平息个案纷争。社会科学家对定量分析的关注,体现了群体、人群行为的意义,恰恰可以满足法官理论创新寻求群体活动的解释的知识需求,这使得法官理论创新从“法律方法论”占上风的第13届(2001年)开始,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后果主义倾向。

  社会科学的结论促使实用主义法官意识到盲从正统法律推理的危险,在司法决策过程中,认识到在某种情况下,通过得出不同于法律推理结论的判决,能取得从长远来看更好的结果。社会科学的政策分析的市场定位应做到:信息不仅在科学上是有效的,而且应该被包装成能为决策者所用的,由于法律推理思维仍然居于司法话语的主导地位,因此,实用主义法官走的是“借船出海”的路子,根据可预见的裁判后果决定案件如何判决,但通过法律推理释明和正当化为何会作出这样的判决结果,从而最大限度的协调了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主张。

  (三)制度设计:“理性建构”转向“经验推广”

  自第20届(1998年)以来,社会科学对法官理论创新的影响延伸到制度层面。法官理论创新在制度层面的追求,不再是偏重于理性主义的“理性建构”,而是转向了对实践经验的推广。不断试错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主义决策方法在经济政策领域取得成功后,向包括法官理论创新领域的其他领域扩展,具体到法官理论创新行动,擅长实证和经验研究的社会科学使得法官理论创新的经验主义倾向从偏好转变为司法制度创新的现实。

  当然,“经验推广”通过归纳的方式获取法官理论创新的知识,无法预先为制度形成建构一套精密的方案,但这种遵循归纳逻辑的解说的意义在于,通过总结经验并以法官理论创新的形式表达出来,获得一种关于生活世界的相对将确定的解说,因此影响了人们的习惯性行为方式,构成“制度”,形成文化共同体,并在共同体内形成共识,通过共同体的影响力,缩短理论与制度之间的中间环节,将司法创新的制度方案尽可能快的传达给决策层,进而实现司法创新的制度化。

  五、中国法官理论创新“路”在何方

  作为一种研究工具,社会科学方法论带有支配和操作的可能性,怎样运用社会科学推进法官理论创新,成为中国司法绕不过的话题。由于手段对于给定目的的适当性可以进行科学考察,因此,能否发现可操作的推进法官理论创新的社会科学“手段”,决定着法官理论创新是否可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能。

  (一)引证交叉学科文献

  引证是推进法官理论创新和深化法官理论创新水平的基础和保证,只有熟悉了某个领域内一些主要的著作和文章,才可能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新问题,才可能有新的洞识,进而推进整体的研究。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对外部学科的引证就可能传递出引证质量更优的信号,因而更能引起注意。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对各社科学科文献的引证数量,反映了不同学科的文献对法官理论创新的影响力。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1-24届获奖论文对社会科学的引证绝大多数来自交叉学科(77.993%),这些跨学科著作又可以进一步排序:主要是法律社会学文献,法律经济学其次,还有少量法律人类学的文献。交叉学科的知识生产模式产生于现有问题解决的学科模式的失败和枯竭,跨学科模式存在于一个不断的链接和连接的过程之中,在特定应用情景之中,知识的集群和配置临时聚合在一起,因此具有很强的问题解决导向,这恰恰满足了法官理论创新对知识的实用需求。借助交叉学科在知识生产上的优势,中国法官理论创新可以克服社会分工大格局下的专业细分所导致的知识断裂和创新能力的不足,进而打通法官理论创新在学科上的任督二脉。实现法官理论创新成果的高产、高质,在文献层面上,引证交叉学科文献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二)选择定性、定量和混合方法

  从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中的使用情况来看,定量、定性与混合方法三种方法在使用频率和受青睐的程度并非不分伯仲。法官理论创新选择哪种路径,由研究的问题、个体的经历和受众决定。由于无论运用哪种路径,受众都是相同的,路径的选择就取决于研究的问题和个体的经历。

  在三种研究方法中,定性研究应用范围最广(66.667%),因为定性研究具有开拓性,在研究者不确定研究所要检测的重要变量时、当研究主题在一定的样本或人群中从未被提及时,或现有理论无法适用时,定性研究可以被应用于全新的主题。如果要确定影响结果的因素、干涉的效果,或是理解能预示结果的征兆,最好使用定量研究。当研究者既要概括总体结果,又要充实个体对某一现象或概念理解的详细观点时,混合研究最有利于理解和研究问题。除了研究的问题,决定方法选择的另一个因素,是受教育程度和个人经历。接受法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法官,通常是文科背景,缺乏统计学、计算机统计程序和科学写作方法的严格训练(定量研究只占9.756%),而对定性研究所需要的组织开放式访谈、大量写作和观察经验往往得心应手,这都使得定性研究特别适合法官理论创新。而混合研究需要大量的时间分析定量、定性数据,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不适宜广泛采用(占23.577%)。虽然法官理论创新的开拓性特点使得定性研究特别适合,但对于确实具备定量研究和混合研究素养的法官,则可以选择其他研究路径,充分发挥不同研究方法的优势。

  中国司法植根于一个急剧变迁中的社会,转型社会需要司法与时俱进。中国司法已经意识到注重经验和实证的社会科学对于法官理论创新的效率意蕴,并在司法制度创新的道路上有所收获。但司法创新之路依然漫长,这需要我们一如既往?D?D以不断的理论创新、进而是制度创新,解决发展中出现的传统司法制度无法应对甚至未曾遇见过的问题。

  发表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1辑(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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