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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关于金融类借款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13日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命脉,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其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运行质量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受经济增速减缓等多重因素影响,涉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妥善处置好该类案件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潍坊中院近期开展了针对金融类借款纠纷案件的专项调研活动。期间,我们召开了由市政府金融办及银监局、人民银行、驻潍国有银行、部分商业银行、部分企业、中介机构以及各基层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召集有关涉诉银行、企业分别进行了座谈,针对全市法院审理的金融类借款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研究了与此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规范金融信贷秩序和维护金融生态环境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一、2011年以来潍坊两级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类借款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以来,潍坊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6808件,标的额50.13亿元,其中:2011年受理4422件、标的额4.92亿元,2012年受理4075件、标的额8.42亿元,2013年受理6288件、标的额19.9亿元,2014年第一季度受理2023件,标的额16.89亿元。(见图一)

  (图一)

  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占一审商事案件的比例较大,分别为:2011年占42.8%,2012年占39.2%,2013年达到48%,2014年第一季度为47.9%。(见图二)

  (图二)

  涉及的金融机构有国有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的涉案数量和所占一审金融类借款纠纷案件的比例分别为:国有银行3149件、占比18.7%,全国性商业银行 1666 件、占比9.9 %,地方性商业银行8880件,占比52.8 %,其他金融机构 769 件,占比4.6 %。

  其他2344件,占比13.9%。(见图三)

  (图三)

  具体就各年度来看,各类金融机构涉案情况分布如下(见图四):

  年份涉及金融机构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1季度

  案件数量    占比    案件数量    占比    案件数量    占比    案件数量    占比

  国有银行    353    8%    594    14.6%    1810    28.8%    392    19.4%

  全国性商业银行    199    4.5%    207    5%    841    13.4%    419    20.7%

  地方性商业银行    2485    56.2%    2338    57.4%    2972    47.3%    1085    53.6%

  其他金融机构    39    0.9%    231    5.7%    374    5.9%    125    6.2%

  二、金融类借款纠纷案件所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及标的额总体上升,2013年以来呈“井喷式”增长。2011年,潍坊两级法院共受理该类一审案件4422件,涉案标的额4.92亿元;2012年收案 4075件,数量虽略有下降,但涉案标的额达8.42亿元,同比增长71.3%;2013年此类案件呈现突发性增长,收案数达6288件,涉案金额高达19.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4.3%和136.3%。2014年仅第一季度就收案2023件,同比增长174.9%,占一审商事案件收案数的47.9%,标的额16.89亿元。

  (二)诉讼时间相对集中,多发于第四季度。临近第四季度,各大银行受年终考核因素的影响,为达到避免内部责任追究的目的,会集中在10月份之后起诉。如潍坊中院2013年1―9月份共受理一审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90件,而到10―12月份仅三个月就受理74件,占全年收案数的45%。

  (三)原告主体日趋多元化,但仍以地方性商业银行为主。2012年以前的案件原告多为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从2012年开始,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起诉的案件陆续出现并逐渐增多;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提起诉讼的比例逐渐攀升。但从统计数据看,仍以地方性商业银行为主,占52.8%。

  (四)恐慌性诉讼高发,多起案件指向同一被告。借款企业被一家债权人起诉后,其他多家金融机构因该企业负责人下落不明或死亡等突发意外性事件产生恐慌,也会纷纷起诉,有的甚至借款合同尚未到期便起诉,并在多家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部分标的被多轮查封。如我市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被某公司起诉后,我市几家银行随即纷纷对该公司提起诉讼,仅2013年6月7日一天,以该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潍坊中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就有8件。

  (五)被告数量众多,分布地域相对集中。除涉诉借款企业外,95%的案件有多名担保人,而且物保和人保并存。2012年至今,潍坊地区涉诉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3家企业分布在8个县市区,涉及地域较为广泛,但就具体企业所在地看,主要集中在寿光和滨海两市区,涉诉企业分别为9家和5家。

  (六)被告送达难,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因被告数量多,住所地分散,地域跨度较大,加之在贷款时所留住址不详或者贷款后迁移住址,甚至外出躲贷,致使法律文书送达难,有些案件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只能公告送达,无形中延长了审理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

  三、金融类借款纠纷案件产生及大幅上升的原因

  (一)外部环境方面的原因

  1、宏观经济持续下行与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影响。近年来,在经济下行、社会总需求下降以及货币环境总体趋紧的大背景下,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之受国内外市场影响,企业经营压力增加,产品积压,企业主营收入和利润大幅下降甚至持续亏损。产业结构调整后,“两高一剩”企业、房地产行业融资受限,波及相关行业,导致部分配套、供应企业销售惨淡,甚至丧失还贷能力。

  2、民间借贷市场萎缩产生的辐射效应。国家收紧银根,严格金融信贷审批之后,众多中小企业转而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而民间借贷利率畸高,企业融资成本增加,极易导致资金链恶化。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获取高利时间短、收效快,也诱使实体行业特别是经营不景气的企业,将本用于扩大生产的资金发放高利贷,甚至以经营放贷为主业。2012年开始,民间借贷风险凸显,牵涉其中的企业遭遇灾难性后果,风险传导至金融信贷市场,讨债诉讼集中爆发。如潍坊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原系我市电器设备配件生产行业的领头羊,企业运作和经济效益一直不错,因受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将大量企业资金用于放贷,造成事实“转产”。在民间借贷市场萎缩之后,先是涉入民间借贷纠纷,继而被建设银行、潍坊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涉案金额近7000万元,导致企业经营举步维艰,濒临破产边缘。

  (二)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

  1、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督不力,指令性贷款仍隐形存在。有的金融机构未对借款人、投资项目等事项深入考察,工作不到位,对借款人的申请仅流于形式审查即盲目放贷,导致借款无法回收。有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缺少贷后跟踪监督措施,对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予审核,不能及时跟踪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变化,错过回收时机,继而形成群体性不良贷款。有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存在隐形行政指令性贷款,个别银行甚至存在关系贷款、人情贷款。

  2、信贷人员违规、违法操作。个别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执行放贷程序规定,甚至出现伙同借款人骗贷的情形。如某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与某村村委会主任串通,用该村村民的五户联保贷款证贷款1000万余元用于发放高利贷,因资金链断裂,村委会主任逃跑,引发诉讼。

  3、金融机构恐慌性起诉。借款企业因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诉后,对该企业发放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产生恐慌心理,害怕该企业财产被其他案件分配,危及自身债权,未分析企业欠款原因,不顾企业长远发展便立即起诉,企业因此陷入绝境。

  4、经济上行期推行的企业间互保联保方式弊多利少。经济上行期推崇的企业互保、五户联保等担保链融资模式,具有无偿、便捷、金融机构认同等优势,但在当前形势下已成为企业风险高发的重要诱因。企业间相互担保形成担保圈、担保链,使得涉及的信贷资金和企业数量放大,一旦一家企业出现经营风险,代偿压力便通过担保链条迅速传导,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到所在县市区的经济发展,甚至导致部分区域或行业经济瘫痪。2012年以来,潍坊地区涉诉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3家企业中存在互保联保现象的就有19家,占95%。

  (三)企业方面的原因

  1、企业经营无发展潜力。部分借款企业产能落后,没有发展潜力,如产品不对路、高能耗或即将淘汰,该类企业缺少发展后劲,利润低,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偿债能力。如我市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医用乳胶手套为主的企业,科技含量低、技术落后,加上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资金逐渐耗尽,拖欠多家银行的几十笔贷款无力清偿,形成诉讼。

  2、企业过度膨胀引发信贷违约风险。部分企业缺乏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明确的发展规划,在自身资金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大量依靠银行贷款投入经营,盲目扩张,涉足本企业并不擅长的陌生领域,组建所谓的企业集团和行业“航母”,企业资产和规模迅速膨胀,但管理和市场需求没有同步跟进,导致企业资金结构脆弱,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市场波动或金融政策变化,企业资金链就发生断裂。

  3、关联企业相互间依赖性过高。某一行业规模化发展形成产业之后,围绕该行业建立的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企业,互相依赖,在同一产业链上形成数量众多的关联企业。这些企业尤其是位于产业链下游的企业实力不够雄厚,一家企业出现经营危机、资金告急,迅速影响到其他企业,导致整个行业集体瘫痪,纷纷被金融机构起诉。

  4、企业信用缺失,存在金融投机行为。部分借款企业缺乏诚信经营意识,贷款动机不纯,或伪造、变造贷款材料,通过造账造表虚报企业资产,套取银行贷款;或以注册多家企业或实际控制多家企业、企业间相互担保从银行贷款,有的另行注册新公司取得新的授信额度,企业实际偿债能力低;或不信守合同,有能力偿还到期贷款却故意拖欠不还,恶意逃债。部分企业不注重发展实业,将银行贷款投机高风险行业,比如房地产业、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甚至直接介入民间借贷,在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迷、民间借贷市场萎缩后,企业资金链随即被拉断。

  5、部分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意识不强。部分民营企业负责人不注重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创业、经营理念落后于时代发展,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风险防控手段缺失;在遭遇市场波动、经济下滑时,企业遂陷入困境,丧失偿债能力。

  四、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妥善化解金融类借款纠纷的意见及建议

  (一)政府利用行政综合管理优势,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1、进行全方位摸底,对已形成诉讼的企业制定针对性处理方案。以具有一定行业地位和对辖区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大中型企业为重点目标,排查各行业、各区市县存在群体性金融债务纠纷的企业或企业群,做到对企业财产、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实际控制人等情况的有效控制。对已涉诉企业,区分不同情形,确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对高科技、新能源开发等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扶持,对“两高一剩”等发展后劲不足的企业,关注其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防范企业因资金断裂而引发诉讼。

  2、坚持和完善金融维稳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由政府负责人召集,金融监管机构、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宣传部门、工商局、国资委等部门参加的金融维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各自收集的金融业运行信息,掌控金融发展动态,对区域经济进行有预见性和准确性的分析,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关键时刻重拳出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立案处理。

  3、完善专业担保机制。加强信用担保制度建设,明确担保机构市场准入、担保各方的权利义务、外部监管等,引入会计审计制度,推行企业信用担保人员资格考试和从业证书制度,在此基础上,借鉴欧盟各国政府为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补贴的做法,根据担保机构的性质,区分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分类进行适度有限的风险补偿和资金注入。

  4、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建议制定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尝试设立民间融资企业,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挤压高利贷的生存空间。同时,将民间借贷纳入政府监管体系,借鉴温州等地设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的做法,定期、定向监测,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利率水平以及交易群体。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进行严格监管,对其存在的超业务范围经营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金融监管部门需加大监管力度,金融机构亟待强化内部风险防控

  1、建立与市场挂钩的贷款利率机制。金融机构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在目前经济下行周期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针对不同企业推出不同的利率标准,开发更多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建立与借款企业的良性互动关系。

  2、完善风险评价及提示,丰富担保形式。监管部门对各银行定期检查放贷程序,限制产能过剩企业的贷款,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减少企业联保信用担保方式的适用,多采取以房产、机器设备等实物抵押,或者以保险单、金融票据等权利凭证质押的担保方式,减少放贷风险。

  3、完善竞争考核机制,提升信贷队伍素质。制定更为科学的金融部门信贷质量考评办法,探索对金融机构负责人实行更为合理的工作绩效和任职资格双项考核,建立不定期动态抽查信贷质量等配套工作制度。加强对信贷人员业务尤其是信贷风险意识的培训,全面提高其素质,建立健全针对信贷人员的专项约束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提高行业道德水准。

  4、建立银行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发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整合各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信息,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对信贷工作实行联网与全程管理,杜绝关系贷款、人情贷款。

  (三)贷款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增强抗风险能力

  贷款企业要提高自身素质,完善经营理念,在经营方式、经营技术上不断创新,推动产业、技术、产品、管理上新台阶,提高市场竞争力。转变发展方式,调整发展战略,从劳动密集型及低产能、低收益的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自觉实现转型升级。避免向不熟悉、不了解的领域、行业盲目投资和扩张,严禁企业将自身发展的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发生经营风险时,积极应对,而不是忙着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从而失去诚信。

  (四)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司法引导

  1、加大非诉程序适用力度,积极稳妥适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诉程序。加强对涉诉企业和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充分发挥非诉程序高效、便捷的优势,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即引导金融机构选择该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减少进入开庭审理环节的涉金融案件,加快担保物的处置变现进程,缩短不良贷款清收周期。

  2、构建专业化立审模式,提高案件审判质效。高度重视涉金融案件的立案工作,做到对该类案件快速受理、快速送达、快速排期和快速财产保全;在审理阶段成立专门合议庭审理,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探索该类案件的庭审模式、证据认定规则、裁判文书模版,实现专业化审理;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对涉及同一被告而原告不同的案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的前提下,集中由一个基层法院审理或提级由中级法院集中审理,以提高审判效率。

  3、创新执行方式,提高案件执结率。对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实行分组执行、责任到人,法院执行人员与金融机构专职清欠部门搞好对接,共同制定执行预案,加强协作,集中行动;尝试“公告悬赏”的执行制度和“债权受偿”的执行方式,对多个被执行人属连带责任人的案件,允许某一被执行人先就其应承担份额部分予以清偿,提高该类案件的执结率和查封财产处置变现率。对于暂时失去偿债能力的企业债务人,引导银、企双方相互理解和支持,灵活运用多种执行方法和平解决,做到既要强制执行,又要“放水养鱼”,促进贷款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加强诉调对接,保持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与人民银行、金融办、企业行业协会、基层民调组织的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联调化解机制,搭建信息共享与互动平台,通过定期释明法律规定、发布典型案例、交流和通报工作动态、征求意见建议等方式,充分发挥联调机制化解金融类借款纠纷的工作合力。

  5、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切实发挥司法职能。密切关注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金融市场产生的重要影响,及时对涉金融案件进行梳理总结,把握案件的周期性、规律性动态,及时向有关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和部分企业提出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等方面的建议对策,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发挥司法职能,参与社会管理。

  6、打造法银信息共享系统,参与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效应,将涉诉主体妨碍诉讼、伪造证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失信信息及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定期向某些金融机构公开所审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为金融机构提供意向企业诉讼记录,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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