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论坛(2016)•‘智慧法院建设’》避免陷入剧场化的泥沼:接触型司法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应有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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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0日 | ||
内容摘要:司法温度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应有之义。法院信息化建设在向智慧法院升级的过程中,相应地提高司法的阳光温度、效能温度和服务温度,是信息化升级换代的当然要求。然而,在各地信息化升级实践中,仍然未跳出信息化建设旧有理念的窠臼,对司法温度缺乏应有考量,或是重输出轻服务,或是重硬件轻软件,或是重建设轻实效,或是重创新轻实质,造成信息化建设与社会公众心理的疏离,司法温度也难以体现。究其原因,有概念范畴差异方面的原因,从信息技术性升级到心理解码本身就具有天然的距离;有信息认知方面的原因,信息的专业化建设与接收端认知具有盲点;有主观互信缺位方面的原因,信息的“工具化倾向”对司法公信力具有负向的推动作用;还有信息互动不畅的原因,信息化建设的单向控制而忽略了对社会需求的反馈。对此,本文借鉴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着力推进的接触型司法理念,认为接触型司法嵌入信息化建设具有现实正当性,对于提升信息化建设中的司法温度具有重要的错位弥合功能。在此基础上,展开对信息化“智慧”升级模式转型的思考:即在指导思想上,应做实信息化升级与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正相关;在核心内容上,应体现互动化和亲民化;在关键举措上,应重视技术的人性化和便利化;在重点方向上,强化服务的社会化和长效性;在配套保障制度上,推进宣传的普及化与深入化(全文共9990字)。 关键词:智慧法院 信息化升级 司法温度 接触型司法 以下正文: 信息化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产生,信息化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法院置身于社会进步的洪流中,不能停滞而应遵循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顺势而为,“量体裁衣”,打造符合自身特色的信息化工作模式。智慧法院作为法院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应成为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加坚实的平台。但有些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片面强调技术设施或者软件开发的升级,却往往忽视对司法温度的感知这一司法公信力基础内容的考量,从而造成制度建设目标的偏位和实践的异化。本文从社会科学的综合视角重新审视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一些问题,并从接触型司法理念的启示中对信息化“智慧”升级模式转型进行了思考。 一、应然状态:智慧法院建设对司法温度的应有考量 (一)“智慧”法院对司法温度的言内之意 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二0一六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各级法院应顺应形势,抓住机遇,把信息化作为人民法院建设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要切实把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到信息化建设中,做到崇尚创新、注重协调、倡导绿色、厚植开放、推进共享,努力建设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可见,“智慧法院应是立足于群众需求,以司法应用为核心,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全力促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升级3.0的要求构建的‘全景化、一站式、智能型’司法服务模式。” 它作为信息化发展的第三个层次,是在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基础上进行建设,但又不等同于数字化和智能化。 什么是数字化?审判庭里安装的录音录像设备,能够完整清晰地记录下整个庭审过程,这就是个传感器,这就是数字化。我们可以通过数字化看到整体庭审的过程。什么是智能化?智能化就是对法院的业务工作进行数字化记录后,我们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数字信息进行整合,并依托信息化平台,对此进行智能管理。而什么是智慧化?智慧化以服务应用为核心,不仅蕴含着数据收集和数据整合的理念,还蕴含着数据服务理念,是对收集、整合的数据综合分析后,对数据进行应用的概念。数据服务和应用更加注重提供服务者与接收服务者的相互感知。在感知过程中,数据接收者对数据提供者冷暖温度就有了获得感的评价,因此智慧法院本身具有司法温度的内涵。 (二)信息化升级对司法温度应有的提高 1、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司法的“阳光”温度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升级,为司法公开的深化提供了技术上的条件和可能。在信息化升级的背景下,以前的一些司法公开的壁垒和障碍将被打破。信息化建设为司法公开拓宽了时空界限。例如,再大的法庭也是有限的,不能满足所有愿意了解和知悉某个案件的社会大众的需要。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比如网络直播和电视直播,就打破了过去司法公开受场域限制的局限性,使整个空间无限扩大。再如,法院通过信息化可以实现电脑立案,自动生成承办法官、书记员、开庭时间和地点,并自动把案件相关信息发送给当事人,从而大大减少了暗箱操作的“人情案”;通过网上立案阅卷、电子公告送达等互联网信息技术,能够更加及时、客观、准确第将司法信息进行公开,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真切感受到阳光司法的温度。 2、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能力,提升司法的效能温度 从总体上讲,“司法裁判追求的是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追求的是确定性。” 信息化可以从本质上有效防范和减少不确定性,降低司法运行成本,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信息化建设可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手段,从纷繁复杂的海量司法数据中进行类型化分析,为法官参阅同类案件提高技术支持,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规律,从而确保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裁决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提高司法水平。从个案上讲,信息化技术所具有的数字化、可视化、全程留痕等特点有助于实现审判执行流程再造和实时监督。其中,信息集控平台,能够将分散的数据集中起来,及时准确地捕捉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各类案件变化情况,科学研判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即使调整优化司法政策和措施,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从而提高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工作效能需求的能力。 3、推动诉讼服务现代化,提升司法的服务温度 智慧法院建设在信息化升级过程中,将促进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服务水平,拓展司法为民领域,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更好地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例如,信息网络系统、诉讼服务平台等让信息化成为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查询、网上申诉的重要载体。新媒体手段,为法院和当事人建立起了便捷的沟通渠道,使信息更加真实、对称。可见,信息技术的升级可以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更为便利、高效的手段,能够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 二、现实审视:信息化升级建设中对司法温度的忽视 当下有的地方在完成“智慧法院”建设目标的具体措施中,建设理念和方式仍未跳出传统建设的窠臼,对司法温度缺乏应有的考量,无法与公众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有效互动,公众难以对该项建设形成有效接触,进而难以从心理上真正接纳,导致其建设目标可能在新的制度环境中落空。 (一)异象扫描 1、重输出而轻服务:功能期待与实际效果的落差 以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建设为例,笔者对全国数十家中高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官网或诉讼服务网站以及微信、手机APP、12368热线进行实际查询体验后发现,目前互联网多维诉讼服务平台的构建存在同质化、形式化比较严重的问题。全国法院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千篇一律,诉讼服务、微信APP等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建设缺乏地方特色和实际。在各法院网站诉讼服务类栏目栏目的设置中,90%的法院设有诉讼服务类一级栏目数量低于3个,网站首页服务栏目占比有限,使得网民很难在庞杂的版面中查询满足个人需求的服务。诉讼服务网站以及微信、手机APP、12368服务热线等在线服务实现率较低,多数只能提供简单的新法速递、法制宣传、诉讼引导等功能,部分栏目设置沦为形式。 2、重“硬件”而轻“软件”:人员素质与设施升级间的不同步 法院在重视硬件升级建设的过程中,没有做到与合理配备培训技术人员的同步。从客观上讲,由于法院的信息管理人员多是计算机相关专业出身,对法律和案件处理程序的了解度不够,在工作中一般只能让技术设施平稳运行,对软件和硬件如何结合法院实际,发挥最大的司法辅助效能很难提出合理化和常规化的意见。而对于法律专业的法官而言,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培训,从心理上和操作上对一些信息化手段都缺乏接受度。从而导致懂技术的不懂业务,懂业务的不懂技术的局面。法院内部自身的技术性升级尚且缺乏人员配备,何谈其外部作用的发挥? 3、重建设而轻实效:主体性短板与参与性失衡的共生 一是信息化应用尚不充分。有些技术设施往往建成后形同虚设。以诉讼服务网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为例,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都建成了诉讼服务网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但是我们经常见到的情景却仍然是立案大厅熙熙攘攘,信访大厅乱作一团,诉讼服务网和远程接访系统却鲜有问津。以S市的接访数量为例,2016年每天现场接访数量平均为18件次,但视频接访却仅为0.3件次。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信息化应用的参与性不足,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对系统维护管理主体性失当的表现。二是系统设计实用性不强。一些法院信息化项目建设脱离现实,盲目追求高起点、高标准,系统设计缺乏人本意识,导致一些应用系统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不强。 4、重创新而轻实质:法院自我评估与社会评价的反差 在信息化升级的效果内部评估方面,法院自我评价较高,并将这种内心的自我评价主动外化为 “成功经验和做法”,竭力以此塑造法院的良好形象。打开网络搜索引擎,各地法院诸如“信息化升级凸显成效”,“信息化建设助推司法公信”,“借助信息化实现零投诉”…各种新闻报道扑面而来。前段时间看过一篇报道,A省某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里安放智能导诉机器人,作为其智慧法院建设中的一个亮点。它能熟练地向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各类导诉服务,介绍法院的各类业务;能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将进入诉讼服务大厅当事人的视频存储录入在云服务器中。 但面对服务对象大量非标准、有时甚至带有情绪化的信息需求,一刀切的信息化问答方式能否满足服务对象的信息需求?面对程序化的“笑脸相迎”的机器人导诉员,当事人是否能真正产生亲切感? 在信息化升级的效果外部评估方面,当事人和社会对此项工作的评价却并不尽人意。根据对W市法院随机抽取的82件案件的200个当事人进行的调查问卷显示:17.5%的当事人感觉法院信息化建设带来的受益感明显,43.5%的当事人认为效果一般,39%的当事人认为尚未感受到任何效果。法院自身对信息化升级建设的效果美化并未引起当事人和社会的共鸣,法院内部评判结果和公众的社会评价之间存在巨大的反差。 (二)原因透析 1、范畴差异:信息技术性升级到心理解码的天然距离 从概念学上讲,信息化是技术层面的做法,而司法温度是社会学范畴,二者并不能直接自动转化。在心理学上,社会主体心理温度的形成过程一般表现为:在对一定的信息资源体系的感知、理解、判断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思想认识;基于该思想认识而产生该体系是否符合自身需要的内心感受;在认识和情感的综合作用下,形成内心的确信和共鸣,并产生自觉维护这种认同的互动参与行为。整个过程是客观与主观能动的统一。 同样,社会对司法温度的感受也是这样一个内化于心的发酵过程。信息化技术升级到司法公信的“升温”,应该在信息技术的发布、传送、接收、接受、参与的系列过程中实现,并通过认同内化为理解和信任。有的法院一味追求信息技术升级,而忽视这种技术是否完备,是否科学,是否实用,是否能够被社会接受和认可,显然陷入范畴理解的片段化认知。因为技术性升级只是前提,缺少对司法温度的关怀,其之于“智慧”的实现远远不够。 2、互知缺位:信息化建设的专业化与接收端认知的盲点 “法律专业化为法律人和外行人之间竖起了天然的屏障,法律的专业化程度越高,这堵墙也就越高”。 目前信息化建设在技术上越来越升级,也越来越容易成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产生认识隔阂的诱因,并往往会在某种误解的聚合下产生“集群性心理和趋同行为”。这可以从技术输出端和技术接收端两个角度进行解释。一是法院对此项工作在理念上缺乏对社会的有效引导,在技术操作上亦缺乏统一的指导性规范。二是社会受众的自身认知能力和知识结构的局限,对新技术是否“可为”和如何“可为”缺乏功能和技术认知,从而感觉这项信息技术带来的司法场域的变革并不切合自己的现实生活,无法客观评价该项司法建设的表现。如在技术手段的辅助下,视频接访能达到与传统当面接访一样的沟通效果,对此,大部分的社会公众表现出迟疑,仍认为那仅仅是一种摆设,即使能有那样的效果,恐怕自己也不会操作。或者在评价时“自相矛盾”,如“很多人都会相信信息技术手段的升级与司法效益之间存在一种明确的关系,但当看到建设投入上升,这些人又会责备资源浪费失控。” 3、互信缺位:信息化的“工具化倾向”对司法公信力的负向推动 脱离实证调研形成的决策和基于政绩考虑出台的各种措施,缺少权力应有的清醒和自律。目前全国法院上下做了大量的关于信息化升级的形式探索,但用心考证这些探索和措施背后的动机,不乏工具化和手段化的功利目的。有的是在照本宣科地完成作业,缺乏主观能动性,有的是出于自身政绩的考虑,工具操作的“目的理性”明显,出现技术升级口号化、虚浮化、形式化倾向,没有真正回应民众关心关切。这样的建设性升级,虽然能够从技术上克服时空带来的障碍,却无法从心理上克服社会对法院信任的隔阂。这种抑或是被粉饰的机会主义,抑或迫于各种压力之下不得已而为的权宜之计,不仅“折腾”法院自身,也在折腾着司法的公信力。从这个意义上讲,使智慧法院建设目标无法收到提升执行公信力效果的,恰恰是司法者本身。而一旦陷入这种塔西佗陷阱 ,再多的建设性升级努力都是无用功。 4、互动缺位:信息化建设的单向控制对社会需求反馈的忽略 信息化升级建设缺乏双向的信息传达和反馈,忽视公众意见的表达和回应。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没有建立起公众信息反馈平台。以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为例,公开平台是法院以主动的姿态向公众抛出的“橄榄枝”,但“橄榄枝”的另一头因未开设公众监督和反馈的渠道以致无法接收。当前如果当事人对公开裁判文书存在异议,只能通过平台之外的渠道联系负责公开的法院和实际承办人进行修改或撤回,无法在平台予以直接申请和请求,增加了监督和反馈的成本,降低了效率,同时容易让社会公众产生实用性的怀疑。二是没有建立起“司法?D?D媒体”信息反馈平台或反馈不及时,造成智慧法院宣传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智慧法院的社会知晓度。其实,媒体特别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本身既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载体,同时又是宣传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有效工具,加强与新媒体的互动,有助于让社会对法院信息化建设有更深入、全面、直观的了解,但这一点却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错位弥合:接触型司法理念嵌入的正当性 随着人民群众权利观念的逐步觉醒,对司法活动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是基本的正义,而是有温度的正义。与中国类似,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普遍遭遇不同程度的司法信任危机,作为回应,英美法系国家着力推动以模式转型为目标的“接触型”司法改革。 改革的核心在于实现法院与社会的有效“接触”、增进法院对公众需求的了解及对社会情感的关怀,同时增进社会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并最终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正面效应。英美法系国家推行的增进司法与公众互知、互信、互动的“接触型”司法理念能够对我们当下智慧法院的建设推进具有启示意义。 (一)科技与情感的跨界融通 接触型司法内含着情感传递功能。“接触是指为设定的目标,把信息、思想和情感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的过程,是取得理解和信任的重要基础。” 我们在运用科技手段传递信息的过程中不可缺少情感和思想的传递,否则信息化技术设施将沦为冷冰冰的法律售货机角色,并加剧物理技术与人民群众内心情感之间的距离, 从而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疑虑。另外,当今社会由于价值的多元化,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也呈现出分散性、不确定性,没有任何一种法律程序或者技术手段能够满足所有的需求。但情感是柔软的,它可以赋予冰冷的技术以温度,给刚性的制度以弹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融入情感传递的接触沟通机制,可以从心理上和观念上融化技术手段的机械性与社会需求的差异性之间的矛盾。 (二)建设与应用的有效衔接 相较于传统信息化建设中容易陷入的信息输出的单项、孤立、滞后的推进模式,接触型司法理念将会引领该项制度建设和技术建设朝着立体、双向、协同、及时和应时的模式转型。首先,接触型司法理念能够真正实现“以需求为导向”的信息化资源建设开发,在信息资源组织建设与社会需求和技术互动中确立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系统的有效整合。智慧法院的建设不同于市场产品开发应用,其以司法需求和社会需求为导向是内在要求,即要求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以所服务的法院内部群体和外部公众的需求为中心,以符合上述受众的信息行为习惯和心理特征为前提,因此是一种以人为本、以受众为中心的资源建设策略,受众需求既是起点也是终点。接触型司法理念同样强调以人为中心,以此嵌入智慧法院建设,对于理性洞察受众的真正需求提供了有效路径支持。这种人性化的理念能否贯穿于开发整个过程,将有效防止陷入以信息资源或者信息系统本身为中心的开发建设误区,避免建设与实际应用的现实脱节。同时,需求不仅仅是现实需求,也包括潜在需求。接触型司法理念强调对受众的调研,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对其信息行为的需求心理所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挖掘潜在的和长远的发展需求,确保所开发的项目资源具有前瞻性和持久性。 (三)创新与获得感的正向交互 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强调:“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现出来,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任何一项改革创新只有致力于提高群众的获得感,才能得到更广泛的赞同、拥护和支持。目前,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虽然很明确,投入也很大,但很多群众不感冒的重要原因在于没有从该项技术制度创新中充分体察到获得感。接触型司法理念可以能够提高技术创新的精确度和方案的含金量,实现创新与获得感的同向发展。一方面,在与社情民意的接触中,可以精确地把技术应用中的薄弱环节理出来,把面对的障碍难题标出来,把有效的方法措施找出来,做到建设前“对准靶心”,建设中“精确发力”,建设后“精准中的”,落在群众发展所需、民心所向,群众才会双手赞成,获得殷实之感。另一方面,任何改革创新,不做深入调查研究,不重视方案含金量,社会获得感将失去其理论前提。在接触型司法理念指引下,能够加强调研深度,突出重点,对准焦距,并建立起改革创新的“质量监测”系统,通过第三方评估、改革方案内评等机制,对方案开展“望闻问切”,把脉问诊,确保方案不跑偏、不踏空,防止出现照猫画虎,被动传达上级文件、机械分解任务措施。 (四)民意与司法的互动融通 社会关切形成的特殊机制决定了接触型司法理念在智慧法院建设中予以考量的必然性。当代社会,司法场域的社会关切具有外部性、被动性和间接性,容易使公众与司法间的理念断层更加明显。 具体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这种外部性表现为,信息化升级强调自身的技术含量提高,而民众始终坚持在外部立场在他们不参与具体程序的设计,但却会提出不同的主张,其中当然不乏相反的命题。被动性是指根据现代传播学的基本理论,信息消费的是信息受众的注意力。信息越丰富,就会导致注意力越匮乏。 从这个角度看,信息化建设中林林总总的项目建设本身,实际是造成公众有限的注意力很难被吸引到有效的信息中的主要瓶颈。间接性是指民众直接参与应用该信息化建设获得客观感知的可能性较低,有时候只能靠二手信息,社会的趋同性认识容易缺乏有效控制。在这种背景下,“接触型”司法理念能够彰显其独特的价值。首先,接触型司法中公众与法官的良性互动使得民众对智慧法院认知的外部性得以缓解,尤其在具备充足的知识储备后,公众更可能采用内部视角来理性审视建设中的问题,也就能形成全面的认知。其次,接触型司法理念中多元灵活的互动形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公众认知此项建设成果的积极性,从而有效缓解社会关切的被动性难题。最后,接触型司法理念对受众对象的各种培训及对各种媒体的整合运用,能够保证最大化地向公众传递正确、正面的信息,司法认知的间接性难题得以部分化解。总之,接触型司法理念对社会关切外部性、被动性、间接性的回应赋予其自身合理性。 四、鼎新之路:信息化“智慧”升级模式转型的思考 (一)指导思想:做实信息化升级与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正相关 智慧法院的信息化升级以服务法院工作人员、让人民群众受益为落脚点。信息化建设要与司法公信力提升同步考虑,同向发展。具体来说,要强化人本意识,以提高应用者的应用水平和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为基础,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真正发挥信息技术在解决执法办案、法院管理、司法公开方面的作用,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从中受益,感受到信息技术带来的司法升温,从而做到信息化升级与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正相关。 (二)核心之义:“智慧”理念的互动化和亲民化 “智慧”理念的互动化是指智慧法院的建设要契合司法内外“互动”的运作机制,要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与法院信息沟通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连贯性。在社会与法院的互动、交涉、沟通和对话中,消解公众对该项创新的不当理解和负面情绪,强化对信息化建设的正确认知和正面理解,从而在宏观建设方向和微观技术改进中上达成一致性共识。首先,互动是交流的前提和表现形式。在交流中能够拉近各方之间的距离,达成共识,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其次,互动本身具有参与的内涵。而社会公众对信息化建设的充分参与,有利于自我价值实现的满足。根据“过程控制理论”,只要人们被赋予更多的过程控制权和参与权,无论结果理想与否,都更容易被接受。最后,互动具有持续的交互性,通过反复互动,可以实现法院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从中发现问题和意见,从而实现建设的螺旋式上升。 “智慧”理念的亲民化是指在接触型司法理念的支持下,智慧法院建设应在更大程度上作为体现司法亲和力的有效载体。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以12368服务热线为例,有的法院只安排一名接听员,有的甚至没有人工话务席,而全部是语音提示服务,而且提示步骤繁琐,这显然有悖于亲民化要求。因此,要切实实行“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类处理、统一协调、各院联动、限时办理”的工作机制。12368平台应配有足够的坐席员,在上岗前均应接受包括电话礼仪、声音形象、审判业务知识、心理咨询服务、问题处理技巧等内容的专门培训,真正做到一套热线上彰显司法温度。 (三)关键举措:“智慧”技术的人性化和便利化 司法便民、利民是司法人民性的内在要求,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要做到使技术升级与应用紧密结合,注重技术的人性化和便利化。 人性化体现在应以法官工作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和对特殊群体的照顾两个方面。在建设初期要通过调查提前掌握群众的各类需求,以此为标准设计信息化的建设内容,合理定位建设方向,提出切合实际的功能,避免开发一些实用性不强,却投入高、风险大的项目。运行期间可通过网站、微信等定期回访关注用户体验,根据意见及时改进服务细节,做到规划一块,建设一块,应用一块,成功一块。同时,信息化建设应与群众的信息化了解程序相适应。考虑到一些对于信息化产品接受慢的地区或者群体,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如在电子自助立案系统的设备旁附设一台显示器,循环播放如何操作的真人视频,让信息化设施真正能够用起来。 在便民性方面,“齐夫(Zipf)最小努力原则”和“穆尔斯(Mooers)定律”告诉我们:人们总是力图把他们可能付出的平均工作消耗最小化;如果用户运用某种技术手段取得信息比不运用该种手段更麻烦和伤脑筋的话,他将放弃对这一手段的应用。这两条定律说明省时省力是用户选择信息系统的重要标准。因此,智慧法院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司法活动的机会,谨防出现“数字鸿沟”问题。同时,应高度重视应用群体的用户体验,按照大众普遍能接受的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惯来涉及界面和功能,保证系统功能全面且操作简单。 (四)重点方向:“智慧”服务的社会化和长效性 服务民生它不仅是司法创新的起点,更是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展开理性对话的平台,是关注民生、保障与救济权利的公共空间。 在智慧法院建设中,要合理配置资源,寻找公正司法与服务民生的最佳结合点。 在服务职能的空间延展上,要做到社会化。智慧法院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科学设计,汇聚社会各方资源、全力推动,注重从社会全方位需求、机构、技术、人力资源的给有关要素组织出发,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进行整体化的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集成。 在服务职能的时间延展上,要做到长效化。智慧法院建设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要随着群众司法需求的变化和互联网方式的变化,不断更新和改进信息化服务的方式和细节,并将服务的价值判断注入到司法改革的配套建设及目标体系之中。要结合实际,统一和规范信息技术的服务标准、管理机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与服务质量紧密相关的事项,实现基础设施、功能设置、岗位职能、行为规范、服务流程、绩效管理等内容的标准化,努力建立以标准化为支撑的信息技术服务长效运行机制。 (五)配套保障:“智慧”宣传的普及化与深入化 社会公众的参与和认可依赖于其对该项建设的认知。很多当事人和代理人对智慧法院的职能定位及运行模式不甚了解,仍然习惯于按照老思路老办法办理诉讼事务,影响了信息化手段的功能发挥。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强化社会与司法的互知是构建智慧法院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在内容上,要深入宣传智慧法院的功能地位、服务内容和操作办法,也要宣传服务理念和已经取得的积极成效,提高社会公众对智慧法院建设的知晓度、认可度,提升影响力。在宣传方式上,要针对不同环境中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特别是要重视新媒体在宣传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新媒体传播快捷、受众广泛、便于互动等优势,使智慧法院建设理念和技术升级使用手段在潜移默化中被接受认可。同时,要积极利用“开门迎监督”“法院开放日”等时机,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对智慧法院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社会参与度,争取从更广泛的层面上赢得民众对该项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中国审判论坛(2016).‘智慧法院建设’》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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