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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周刊》:案件积压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1日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社会司法需求逐渐增多,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同时,这些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处理难度越来越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案件积压成为法院工作的沉重负担。案件积压,不仅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要扭转被动局面,有必要对积案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对症下药,最终实现收结案的良性循环。

  一、案件积压的原因分析

  除立案登记制引发案件较大幅度上升外,造成法院案件积压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辖标准修改,基层法院收案范围扩大。新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收案诉讼标的额度由原来的200万调整为2000万,这就导致原来许多属于中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涌入基层法院;新民诉法改变了原先的合同履行地确立原则,扩大了协议管辖的范围,增加了关于身份关系解除后有关财产争议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许多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这就扩大了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空间,导致许多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进入法院。

  二是案件送达难,影响案件正常开庭。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虽然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减少涉诉信访、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 敞开法院大门”的后果是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进一步加剧了法院的“送达难”。直接送达是诉讼法规定的首选送达方式,但直接送达必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送达效率较低,容易致使许多案件迟迟进入不到审理环节。部分送达人员为提高效率大面积使用邮寄送达,但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如投递人员不负责任,有时仅凭一个电话未接听或被拒就写送达人拒收或地址不明。公告送达作为兜底送达方式常常被滥用,尽管民诉法对公告送达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但有的送达人员为了实现尽快送达,自行简化送达条件,甚至不做必要的调查了解就发出公告。这样一则人为延长了办案期限,二则有可能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利于案结事了。

  三是滥用诉讼保全,延误案件审理。诉讼保全是在特殊情况下对诉的一种保护制度,只有存在法律规定需要保全的特殊情形时,当事人才可以提出申请,法院才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也不管自己能否胜诉,均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而法院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一般只进行必要的程序性审查,许多没有保全必要的案件也被采取保全措施,从而导致整个案件审理拖延。

  四是排期开庭制度不合理,案件出现滞留、空等。“大立案”机制下的排期开庭制度,一般由立案庭在受理案件的同时,根据审判庭的使用情况统一安排开庭时间、地点。虽然排期开庭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案人员无法准确掌握每位审判人员手中的案件数量以及案件审理进度,一旦出现二次开庭、补充调查等情况,如果事先没有预留出时间,就会导致案件的滞留、空等,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打造新型审判团队的司法改革理念。

  五是交通事故类案件多发且调撤率低,兼之司法鉴定适用率高,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随着近年来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而汽车文明的进化并没有跟上汽车数量的增长,交通事故类案件频发,事故处理机制不完善、商业保险未完全覆盖等因素致使该类案件调撤率很低,大量案件仍然需要法官作出最后判决。此外,只要该类案件涉及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当事人一般都会申请司法鉴定,致使审理周期延长。特别是近年来,由于鉴定体制管理混乱、技术标准不统一、监管缺失等诸多弊端,导致鉴定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不足,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呈增多趋势,进一步加剧了案件的积压。据不完全统计,交通事故类案件审理周期一般在六个月以上,超过这一期限不能结案的也不在少数。

  二、对清理未结案件的建议

  针对审判流程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扭转案件积压包袱,形成收结案良性循环。

  一是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引导案件有序分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并不一定是最好的防线。因为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救济的成本仍然较高,而且由于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尤其在立案登记制施行后,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如不加区分一概适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需要对案件进行有序分流,充分发挥诉讼与非诉讼程序两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司法需求。比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探索实行交通事故类型化处理机制,加强与交警、保险公司、评估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可能缩短案件办理期限,对于证据充分、损害后果明确的应尽快达成理赔意见。

  二是规范诉讼保全行为,加大对债务人规避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突出对诉讼保全“必要性”的审查。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没有毁损、丢失等危险,被申请人也根本无法将其所有的财产隐匿、转移或出卖时,一律裁定不予保全。严格控制法院依职权启动财产保全的行为,增加法院依职权启动财产保全的释明义务。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还应加大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倡导诚信诉讼;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提升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三是提高排期开庭制度的灵活性,让法官拥有更多的自主安排权。立案庭在排期开庭时,可以根据各审判庭的使用情况为主审法官每周预留1-2天的自主安排时间,由办案人员根据手中的案件数量及审理情况自主安排。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更加突出法官及法官助理的自主权,将排期开庭管理制度与打造审判团队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在送达、排期中的灵活性,克服“大立案”的僵化排期、送达方式,避免程序空转。

  四是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推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为有效破解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供给之间的矛盾,需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在立案环节实施审查分流,依托办案系统自动识别与立案法官人工筛选,在立案环节将复杂疑难案件与简易案件分开;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减少对速裁案件类型的限制,加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推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建立同类案件专人审理机制,通过专人办案的方式,固定类案处理模式,加快案件办理节奏,达到有效整合审判资源、不断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在执行环节探索快执机制,建立“一体化”、“集约化”的查控机制,促进执行工作效率的提高。

  《审判周刊》 3版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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