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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裁判文书说理要克服“不好说、说不好、不说好”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集中再现和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说理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的说服力、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对于裁判文书说理,有法官坦言“不好说、说不好、不说好”,大致反映了目前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不恰当的原因所在。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知识量和信息量的爆炸式增长,在案件绝对数急剧上升的同时,新型案件、疑难案件也越来越多,法律关系愈加复杂,无形中加大了裁判文书说理的难度,让有的法官觉得个别案件“不好说”。裁判文书说理对于法官的理论素养、文字功底、逻辑思维和社会经验有了更高的要求,一个综合素质不过硬的法官,在面对简单常规案件时,或许还可以根据法律推理得出相对合理的裁判结论,但一旦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则很容易陷入束手无策的境地,自然难以制作出情理法水乳交融的高质量裁判文书,从而导致“说不好”。而法官对自身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不自信,以及对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因说理不当带来的麻烦的担忧,又进一步造成法官害怕言多必失,在裁判文书撰写过程中偏好蜻蜓点水、含糊其辞,不敢深入说理和论证,倾向于“不说好”。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追求案结事了。裁判文书的首要任务就是对个案当事人间的是非曲直依法作出评判,这就要求法官不断加强对案件事实的论证。对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支持查明事实的证据以及存在争议和分歧意见,要充分说明认证和否定的理由;要强化法理分析,阐明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根据,回应诉讼双方法律适用意见的争议,充分反映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要确保裁判文书符合规范要求,加强裁判文书校对工作,避免因格式不规范或错别字频出而引起当事人对法官责任心和司法公信力的质疑。通过裁判文书说理,让胜诉方心安理得,使败诉方心服口服,在当事人的心悦诚服中实现案结事了。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追求稳定预期。稳定的社会预期可以在人们之间建立信任,保障社会活动的有序运行,实现社会秩序的有条不紊。裁判文书针对的虽然是个案,但影响力却远不局限于个案,而是具有明显的辐射效果,在某种程度上就担负着稳定预期的重任,正所谓“今天的判决,将决定明天的对错”,它向社会公众清晰地传递了法律将如何对待一个特定行为的信号,从而起到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的效果。这就要求裁判文书说理要通俗易懂,恰当处理法律术语和社会话语的关系,准确列明所引法律条文的条、款、项,杜绝脱离案情堆积理论或使用表意不清的模糊性字句,让当事人能够看得懂,让社会公众可以读得懂。在有效处理个案纠纷的同时,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对社会预期的影响,达到办结一起案件预防减少一批纠纷的社会效果。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追求激励善行。只有善行得到认可和褒奖,恶行受到否定和惩罚,社会才会逐渐形成一种集体向善的力量。裁判文书在遵守法律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和传统美德,避免刻板地奉行法条主义而忽视法律的社会价值,将司法活动异化为一边输入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另一边输出裁判文书的简单生产过程。裁判文书要防止背离社会常识、过度解读小概率事件或使用可能引发对裁判文书社会取向误解的表述,注意甄别虚假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倡导有助于实现社会福利增值的行为,有效震慑潜在的越轨行为人,发挥好裁判文书的教育、引导和感化功能,努力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主流价值观,不断传递司法正能量。

  作者:姜树政

        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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