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通知书(一、二审民商事案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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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2日 | ||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情况,现就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及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要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当事人应在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相关审判庭提供证据,如在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3日向本院相关审判庭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逾期不提交证据的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七、当事人在一审淮期限届满后发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 八、当事人应当在淮期限内向本院相关审判庭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本院相关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依据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惧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该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以前提出。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惧证据条件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十、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促使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提出。 十一、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淮期限内以及书面申请提出,经本院同意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并按有关规定预交鉴定费和提供相关材料。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二、当事人申请评价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内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评价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十三、当事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更不能指使、贿习他人作伪证。如发现以上行为,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二)、(三)项妨害民事诉讼的过分一,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侵权诉讼,按以下规定承担举证;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承担举证;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十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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